案号:(2020)川0114行初167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四川省新都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
审结日期:2020年9月14日
案情简介:
崔某等所在的村组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暂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6月18日,分水村村委会向崔照忠下达《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告知其远离水塔和未拆除闲置房屋,尽快自行排除安全隐患或搬离该处住所。2019年6月20日早上,在大面街办的指示和带领下,执法大队未经履行法定程序就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存在重大违法。
案件结果:
大面街办未履行拆除前的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限期自行拆除等程序性规定,且在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自行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被告大面街办的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大面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崔照忠、曾有琼、崔波房屋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中街道办自行强拆,显然是违法行为。
四川省
确认强拆违法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