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的房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某区某村,2020年上半年突然听到风声说要拆迁,却未见到征收土地预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省政府的征地批复等文件,急忙向市、区政府,规划部门等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答复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得知魏先生房屋及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均不存在,而后拆迁的事情突然又暂停了,一切风平浪静,就像从未发生过。
直至2021年8月10日,魏先生突然收到了村委会制作并送达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要求魏先生于2021年8月12日前执行村委会决议,配合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交回土地使用权。否则逾期将强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魏先生急忙让律师准备相关材料,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是魏先生的房屋却在2021年8月28日被强制拆除,土地上的附着物也被清理,严重侵害了魏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介入后,认为该通知书作出的程序违法,未告知当事人权利,那么第一步便是要撤销该村委会作出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案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在性质上等同于“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职责,那么村委会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该村委会突然对魏先生送发了案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并未告知魏先生复议诉讼的救济途径,也未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该村村委会作出的通知书程序违法,应当予以被撤销。便以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法院判决撤销X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作出的《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
第二步便是要提起确认强拆违法诉讼,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以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村委会自认强拆行为,街道办事处一直以本案涉及的项目系村委会组织的村民自治行为,其认为该村搬迁,是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由村委会作为搬迁人与被搬迁人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并由村委会组织被搬迁房屋的拆除工作,推脱自身责任。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呢?
法院考量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认定,认为根据案涉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了由政府实施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搬迁改造,且村委会亦称是在街道办的指挥下进行搬迁辅助工作,因此认定街道办是此次搬迁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在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实际拆迁主体的情况下,且街道办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街道办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当推定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最后法院判决确认街道办强拆魏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魏先生的部分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明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面对村委会以村民自治而强制拆除当事人的房屋,要冷静面对,若您对相关问题有疑惑,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律师越早介入越好,越能掌握主动权,掌握谈判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