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拆迁的安置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方给予补偿安置,拆迁方对房屋的使用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是拆迁方的法定义务。拆迁补偿安置一般通过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来确定,需要就补偿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双方的约定都要明确体现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方通过临时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居住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相关法律中对于私房安置对象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是被拆除私房的安置对象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
另外,被拆迁人实际上就是被安置对象,私房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一般情况下,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拆迁安置对象: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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