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补偿,后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或者是商业性开发拆迁,拆迁方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人的同意,并达成协议后。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充分补偿,最后才能进行房屋拆迁。
另外,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二、保障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的生计有保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征地过程中,征收方必须保障农民土地被征收后,长久稳定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比如给失地农民安排就业、纳入社保等。
三、禁止采用非法手段,进行强拆和逼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拆迁过程中,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角度不同,达不成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拆迁人为了尽早完成拆迁和及时进行项目建设,往往会放弃法定的拆迁争议解决程序不用,而依靠非法手段来逼迫被拆迁人搬迁,被拆迁人因这些不规范的拆迁行为利益受损,直接导致产生的行政诉讼越来越多。所以拆迁中严禁非法拆迁行为。
四、拆迁方必须是法定拆迁主体。
合法征地行为的前提,必须“法定主体适格”,
征地批复机关主体:只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对上报的征地材料,进行批准。拆迁中制定、做出拆迁补偿方案的主体:应为县、市级以上政府。房屋强拆主体:强拆裁定书,应是由法院,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申请做出的。
以上是房屋拆迁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