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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一定会被当作违建拆除吗?

摘要:对于没有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综合其历史等原因,未必属于违法建设;对确属违法建设的房屋,应衡量对规划的影响和权利人的基本安居权,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不得一概限期拆除。
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一定会被当作违建拆除吗?

  随着国家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规范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违法建设行为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加上卫星遥感技术的进步,在各地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征收拆迁前的无证房屋调查处理等行动中,对于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划部门、乡镇政府、综合执法部门等单位往往直接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权利人限期拆除,逾期强制拆除。在征收拆迁项目中,对于该类建设也采取不予补偿的措施。那么,房屋权利人遇到这种情况,真的毫无办法,只能一拆了之吗?答案是否定的。下面,通过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对该问题予以进一步解释。

  首先,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并非一定是违法建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911号行政判决裁判观点认为,没有办理建设手续和不动产权证的,未必为违法建设。蔡某曾于1998年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其建房,并由镇土建办组织测量放线。之后,蔡某建起房屋。所占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2018年,镇政府认定蔡某所建房屋没有办理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当地的《城乡规划条例》,为违法建设,向蔡某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案件经复议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参考建设部《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88〕城房字第95号)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年)、当地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和精神,农村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可报大队、乡政府批准;对于因历史和规划等原因,建设并使用至今的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的,并非一概属于违法建设。加之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性问题及事实不清等问题,判决予以撤销。

  其次,对于违法建设,并非一概必须采取限期拆除的措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终367号行政判决裁判观点认为,违法建设的查处应考量合理性,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刘某经批准建设的唯一住房成为危房,在原址进行翻建的房屋未超过原房屋面积和高度,但被行政综合执法局以翻建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为由,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案件经复议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刘某虽确属未批先建,但系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用途为自住,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并且系其与其子唯一住房;如该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后,直接决定限期拆除并履行,则刘某及其家人必将流离失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对于无法改正的方可限期拆除或没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查处行为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应当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将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兼顾行政目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体现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最终,法院以限期拆除决定明显不当判决予以撤销。

  综上,对于没有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综合其历史等原因,未必属于违法建设;对确属违法建设的房屋,应衡量对规划的影响和权利人的基本安居权,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不得一概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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