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在征收部门依法完成了全部征收公告、测绘登记、价值评估程序后,才能做出征补决定,在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下,征收部门才能强制执行。但在实务之中,征收部门却常常为推进征收进度,非法剥夺被征收人法定权利,在期限未满的情况下责令被征收人交出房屋土地。本文,看吕静律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确认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基本案情:
C公司位于Y省K市C区,合法拥有数千平方米生产用厂房。2020年7月,C公司厂房被全部纳入C区所划定的征收范围。
在征收中C公司负责人发现,C区人民政府未严格遵守公平补偿原则,其基于其所有的厂房能享受的安置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周边其他厂房,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因此,C公司立即与本所吕静律师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吕静律师维护自身合法安置补偿利益。在法律调查后,C区政府征收期间存在的诸多违法点纷纷浮出水面。因此,吕静律师果断向K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征收公告。
在行政复议期间,C区政府并未停止其违法征收行为,分别进行了违法测绘与违法评估,并向C公司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仅几日之后,C区政府向C公司作出了《K市C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C公司交出房屋、土地的决定》。吕静律师察觉到,该决定将严重损害C公司合法权益,因此果断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
在复议期间,吕静律师依法向K市政府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因C区政府明确C公司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诉争决定设立了申请人的搬迁义务,也非C区政府答辩所称的“催告书”,因此诉争决定确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二、因C区房屋在国有土地上,因此诉争决定不适用《土地管理法》,该决定虽适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条例全文未规定C区政府有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房屋的权限及相关程序。C区政府作出诉争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C区政府作出决定依据的征收公告尚处于复议程序,且征补决定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该补偿决定未经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因效力尚待 确定,故不具有执行力。C区政府作出诉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经过审理,K市人民政府认定C区人民政府在C公司已经就征补决定提起复议程序的情况下做出该决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因C公司房屋已被强拆,故K市人民政府最终确认C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责令交地决定违法。
经过吕静律师的努力,行政复议请求最终获得了支持,C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最后,在明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责令交地程序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进行规定。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收到了征收部门作出的该类违法决定,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帮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才是您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