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明律师接到这样一个咨询:“家在广东省中山市某村的村民王小姐,因与前夫性格不合而离婚。之后王小姐遇见了现在的丈夫大老王。俩人一见钟情,遂再次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本来找到幸福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可是王小姐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王小姐刚再婚,村里的合作社就停发了她的分红。合作社章程有规定,一是外地嫁入本村,户口已迁入,离异后与村外其他人再婚的妇女及随其生活的子女(属人户分离),作挂靠户处理,不予配置股权。二是与丈夫离异(或丧偶)的妇女,又与非本合作社发展股股东再婚,本期收回配置股份。因王小姐与外乡人再婚,根据上述规定,收回其股份。
要想理清王小姐是否可以享受原村分红,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王小姐是否还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案是肯定的。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广东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发布的粤委办(2006) 142 号《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因离婚、丧偶,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法定条件。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仍然在夫家所在地的,并不丧失所在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只要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该村村民同等的权利。
二、村属合作股份制合作社,能否依据章程的形式,收回王小姐的股份?
不可以。
村集体组织依法享有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事项的权利。但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剥夺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该村属合作社不能因为王小姐已经离异外嫁其他村村民,即剥夺其平等获得股权分配的权利。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村规民约、规章制度、财产分配方案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效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男女平等、村民平权等基本原则,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三、王小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如果村集体组织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基层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
本案,王小姐应该向管辖其村民的基层政府进行控告,请求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层政府收到村民的举报申请后,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如果基层政府仍不更正,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在上级政府的监督之下,王小姐的权利得以保障。此后,王小姐和大老王也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
在日常生活中,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经常会被一些人打着“合法”的幌子所侵害,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