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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有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义务吗?

摘要:徐某的房屋被拆除属实,虽然原审认定是该社区及居民委托其他单位所为,但是该社区及居民显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故人民法院对于涉及上诉人所诉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重大权益问题,亦应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县政府有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义务吗?

      案号:(2020)晋行终511 号《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行政裁决案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9日

  案情简介:

  徐某在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拥有合法房屋,房屋所使用土地为国有土地。因该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用拆迁徐某所在的上述房屋,但因征收拆迁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徐某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10月3日凌晨,徐某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该房屋内物品、房屋附属物也毁损殆尽,给徐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徐某就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事项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认为系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徐某遂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法院认定是该社区及居民委托其他单位所为,以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结果:

  原审法院以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行初68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专业解读:

  徐某的房屋被拆除属实,虽然原审认定是该社区及居民委托其他单位所为,但是该社区及居民显然不具有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故人民法院对于涉及上诉人所诉房屋被强制拆除的重大权益问题,亦应进入实体审理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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