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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承包地遇上强制流转,该怎么办?

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走向城市。相当一部分由农村人完成了向城市人的转变,不管是通过上学、就业还是落户,农村于这些人而言农村只剩下乡愁。
农民承包地遇上强制流转,该怎么办?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走向城市。相当一部分由农村人完成了向城市人的转变,不管是通过上学、就业还是落户,农村于这些人而言农村只剩下乡愁。

  但绝大部分人户籍还是在农村,家里还有老人以及孩子,还有集体承包地,因为常年在外工作农村的土地不再耕种。

  为了能够提高集体土地的利用价值,在国家层面上出台了一些政策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扩大经营的主体,既保障农村人的承包权益又搞活农村经济。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明确了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同年,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五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文件都明确了集体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建设用地在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试点。

  我今天只谈承包地的流转。

  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也就是说,农村土地上出现了三项可以分离的权利,即:发包权、承包权、经营权。目前农村中出现最多的就是对外流转、出租,矛盾也主要集中在这方面。土地流转看起来比较简单,但在实际中矛盾重重,不仅体现在承包方和经营方之间,还体现行政机关与村民之间。

  下面就用我们代理过的案件进行阐述。

  在南方某省某市的一个农村,胡某等人属于本村人,有相应部门下发的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在证中体现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在之前胡某等村民响应政府号召种植芒果等果树,种植以后经过几年管理正处于盛果期,但是种植的果树销路不太好。

  最近几年,政府又开始发展特色产业种植咖啡。这次村民不愿意了,农业周期较长,果树不能像庄稼一样随时变化,关键这一次不是为了让村民种植咖啡,是要强制流转土地交由别的企业种植。当地镇政府专门下发划定种植区域的通知,在通知中规定在划定区域内不得再进行种植农作物,通告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在实际中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强制铲除农作物,整理土地,强制以每亩固定的费用占用农民承包地。

  村民对该行为不服,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针对下发通知的行为予以撤销,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撤销该通知的判决。理由是:因为该通知限定了范围,进行补偿,后期确有强制的行为,以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对于流转虽然政府部门下发通知促进土地流转,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主体,但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自愿”。

  虽然本案中案涉的村庄有人同意,但那是个人根据自身条件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我们对自愿处分行为予以尊重,对于不愿意进行土地流转的法律也予以支持,因为土地流转的初衷是为了保持家庭联产承包的性质不变,现在政府部门的强制流转违背了自愿原则,肯定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指出: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违背农民意愿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目前在集体土地流转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这只是在行政机关层面对土地流转造成的侵害,实际中对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涉及到的问题更加突出。在明律师建议:土地流转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如有问题欢迎咨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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