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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征收形式

摘要:城市更新绝非完全意义上的“协议搬迁”,只要同意拆旧建新的面积和人数达到足够高的比例,剩下的滞留户就会被拉入到强制搬迁的进程中。
城市更新征收形式
城市更新征收形式

  在以往广东省的“三旧改造”性质项目中,签不下约来就一直耗着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也是一些地区成片成片的“城中村”总也拆不掉的原因所在。

  敢为人先的深圳经济特区显然希望在《条例》中植入不同于以往的手段——协议搬迁在特定条件下将转换为政府征收。

  具体而言,《条例》第35条是说,当签约比例达到面积或者人数中的一个95%时,市场主体就可以申请区政府组织与未签约户进行调解。

  第36条则进一步指出,一旦签约比例达成面积和人数的“双95%”,区政府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有权启动征收拆迁,针对仍不签约的“个别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意味着,对占比小于5%的这部分拒不签约配合更新的人,协议不成是可以搞强制的。这种打通“协议搬迁与征收拆迁”之间转换通道的政策,此前在广东省已试行多年,落地实践已成定局。

  区政府需要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程序需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开发商等市场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民事主体无权强制拆除房屋的。

  在明律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上述“协议与强制”衔接的操作方式已非广东省所独有。2021年9月施行的《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32条中规定,公房承租人拒不配合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公房产权单位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为了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区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决定。

  公房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配合的,由作出决定的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的“拆除重建”指的是对涉及危房的公有旧住房的更新改造,前面同样需要凑够95%的同意更新签约比例,才能启动后面的强制“决定”程序。

  在明律师提示大家:无论是深圳、上海还是西安,新出台的城市更新政策中均明确囊括了征收拆迁、强制拆除重建改造等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城市更新绝非完全意义上的“协议搬迁”,只要同意拆旧建新的面积和人数达到足够高的比例,剩下的滞留户就会被拉入到强制搬迁的进程中。大家一定要及时学习掌握当地的城市更新规范,积极行使各项参与权利,若弄不清其中的具体问题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在城市更新新政策之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过上更加幸福安稳的都市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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