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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取得征地批复,如今怎么补偿才合理?

摘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征收的基本原则,所以,如果您家的房屋出现了上述情况,可以主张按照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来获得补偿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如果发生纠纷的话您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多年前取得征地批复,如今怎么补偿才合理?

  导读: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多年前作出了征地批复,发布了征收公告,但是在当时并未实际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时隔多年才开始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因为经过多年,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都发生了极大的改变,那么拆迁部门仍旧用之前的补偿标准还是否正确呢?因多年前已取得征地批复,此时应以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

  案情简介:齐先生的的房屋位于江苏省某市某区,2005年,当时还是国土资源局(机构改革前)就作出了征地批复,对齐先生房屋所在地块批准了征收。第二年区政府也发布了征收公告,并同时公布了补偿方案,但是补偿工作却一直未实际开展。直到2016年,时隔多年征收部门又下发了征收启动告知并开始对案涉地块的齐先生等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但是补偿标准仍旧适用的当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作为略懂法律的齐先生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案涉土地已经取得征地批复变为了国有土地,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的征补条例进行征收补偿。

  如何进行补偿才更合理?

  我国征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了,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未对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安置补偿,多年后进行补偿安置时案涉地块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就可以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即参照周边类似房屋房地产的价格,扣除土地补偿费后计算补偿费用。因此,属于这种情况的被征收人是可以主张适用该规定获得合理的补偿。

  但是该条的适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是征收批复作出时未在城市规划区,由于拆迁部门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存在“房”、“地”分开补偿的情况下,在具体进行补偿安置工作时案涉地块已经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才可适用该条规定。

  如何确定评估价值时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地产的价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波动的,甚至于在较短还会存在较大的起伏。国有土地征补条例规定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那么对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被征收人,将评估价值时点定为多年之前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肯定会对被征收人的征收利益造成较大的减损。

  为此,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3108号判例中表达,如果征收公告作出之日较为久远,且原因不可归责于被征收人,征收主体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要通过重新确定评估时点,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合理拆迁利益。比如齐先生的情况,就可以以征收部门最新下达的征收启动告知或者是补偿工作开始之时定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律师提醒: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征收的基本原则,所以,如果您家的房屋出现了上述情况,可以主张按照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来获得补偿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如果发生纠纷的话您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来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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