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过在明律师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在行政诉讼当中,除了要提前明确应该诉谁、诉到那个法院、诉哪个行政行为这些要素,还有一项十分重要却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一点,那就是起诉期限。明明是咱们占理的案子,却因为时效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那可就亏大了。所以今天在这里,笔者就跟大家浅聊一下时效的问题,避开起诉期限这个大家非常容易遗忘的“大坑”。
其实在法律上,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就是为了避免出现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保证司法效率与权力救济相平衡,同时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
有些时候,律师还会合理利用起诉期限这个“利器”,充分利用时效为被征收人争取到更多和行政机关进行协谈的空间。像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后续往往会配合着在起诉期限届满后的强制执行,为避免加速强制执行,所以适当的拖延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并在此期间内争取更多协商空间,其实更有助于在诉前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
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因为第一次遇到这类事情,不知道应该怎么寻求救济,所以拖着拖着就过了起诉期限,那时候再去寻求律师的帮助,往往已经回天乏术。
敲黑板啦!下面这些期限一定要记得。
一、一般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六个月。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时效上有很大的不同,那就是行政诉讼适用的是起诉期限,而民事诉讼适用的是诉讼时效。起诉期限是不能像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延长的。很多朋友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权益的时候,第一时间想的就是先进行一波信访,等拿到了答复再去想其他途径。但起诉期限可不等人,在等待信访机关处理的过程中,很可能一不小心六个月期限就到了。要知道,起诉期限是个不变期间,可不会因为做了信访而产生中断的效果。
而且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主动审查,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法院发现超过起诉期限了,完全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不会像民事诉讼那样等待原被告去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二、行政机关未明确告知诉权,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就拿征收补偿决定来说吧,行政机关在作出时应该在最后一段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文件中压根没有写,就相当于行政机关并没有告知诉讼权利。这时候的起诉期限就放宽到了1年,给到行政相对人一个充分提起权利救济的保障期间。
三、等待行政机关处理的期间应当从起诉期限中扣除。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这里面最值得大家注意的就是对“不属于自身原因”的解释,主要包括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允诺进行处理、行政相对人在起诉期间内无法确定自身权利是否已被侵害等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事由,人民法院会结合事实及法律对是否能够扣除进行认定。
但是前面所说的信访期间,已经被最高法判例明确了不属于应当扣除的期间。
四、最长时效
如果说自家空置的老宅被拆,过了一年之后才知道,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别担心,最长时效不要求大家必须马上知道权利受侵害。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起诉期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起诉期限为五年。
再多啰嗦两句:
对于不服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只有短短的十五日,是从收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机关复议期限届满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算。
看到这儿,大家赶紧拿出手上的文件看看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不是快要到期了,如果是的话就要赶紧进行下一步诉讼方案啦。最后,笔者还要提醒大家的是,起诉期限起算时点的认定往往要结合起诉期限的立法目的、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时点以及“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等等因素来进行确定,在自己拿不准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下次咱们再聊聊行政诉讼以外其他在征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时效问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