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权利救济过程中,由被拆迁人带头组建一个微信群以便联系、沟通案情是当下的标准化操作,几乎是一个案子一个微信群。但只要建了群,就要有人维护群,群聊的成员、内容就需要群成员共同来负责管理。倘若微信群“失管”,说什么的都有,那么麻烦也自然会接踵而至。本文,在明律师就结合多年来案件代理中的实践积累,给大家伙说说这建微信群聊的禁忌和注意事项。
一般而言,用于征收拆迁维权的微信群多由被征收人中具有一定号召力、影响性的“带头人”牵头组建,之后将拆迁律师和其他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逐一拉进来。
应该说群聊大大提升了律师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沟通效率,也有助于帮助尚未签约、对补偿有疑问的被征收人群体联系起来,这对依法阻滞强制征收行为的推进是有作用的。
但诚如开篇中在明律师提到的,微信群这东西有人建就得有人管,否则就可能起到反作用。我们重点提示广大被征收人注意以下“微信维权群守则”:
其一,“谁建群,谁管理,谁负责”,不能只群聊却没人管。微信群有其群主,也有群管理员若干,后者是群主可根据需要设置的。
鉴于一旦建群会有海量的涉案信息在群里持续更新,那么作为群主和群管理员的被拆迁人一定要主动负起责任来,担当好“群聊秩序维护志愿者”的角色。
对发言内容明显与依法救济权利无关的、连续发布大量内容“刷屏”以致专业律师发布的有用信息被淹没的,一定要及时出言制止,维护好群的正常秩序。
须知,此时的微信群是工作群,不是聊天群,被拆迁人一定要共同维护好群的“纯粹性”,这样群聊的高效率才能得到体现。否则乱七八糟什么内容都往里发,这群就会变得可有可无,有了还不如没有。
有的被拆迁人会希望律师直接当管理员或者群主来管理,这我们并不建议。原因有二:一是律师是利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助大家救济权利的,群管理这件事注定会分散掉律师的大量精力,而这本来是被拆迁人群体能够自我管理好的;
二是群聊中势必会有一些尚未与律师见面接触、尚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被拆迁人,律师对这些人的情况并不了解,谁是谁都分不清。由律师来负责管群也不具有现实性。
其二,谨防拆迁方的人“渗透”进群。拆迁维权虽不是“战斗”,但也算是一种“博弈”,那么就不宜让拆迁方的人侦知被拆迁人的动向。
微信群中,如群主未开启群邀请限制,任何群成员都可以拉人进群。尤其在群组建初期,往往会在短时间内有大量人进群,谁是谁估计群主也未必认得清。这就给了拆迁方的人鱼目混珠的机会。
而一旦维权群聊的内容全部被拆迁方掌握,拆迁方就会更容易地使出“分化瓦解”的招数来,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这对旨在组建权利救济“阵营”的被拆迁人而言可不是好消息。
故此,带头建群的被拆迁人一定要确保进群人员的“成分”清楚明确,切勿将拆迁方人员或者其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拽入群中成为“内奸”。这种事情律师是无从辨识的,需要被拆迁人中的“权利救济代表”发挥好自己的领头人作用。
其三,避免被拆迁人在群聊中相互指责、质疑,严格禁止利用群聊指责、质疑律师。如前所述,建群的目的在于团结大多数,争取同步骤的行动。
那么对于群聊中可能发生的被拆迁人之间的相互指责、质疑,群里要事先定好规矩,由群主或管理员及时制止。要努力避免群聊成为被拆迁人之间分歧的“放大器”,未能团结带动一部分人反而几句话不合自己把自己分化瓦解了,这可就要让拆迁方看笑话了。
作为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过往那些年中难免会有些磕磕绊绊、看对方不顺眼。但既然征收拆迁项目箭在弦上,大家就应当迅速集结成利益、命运共同体,一致对外去实质性化解补偿安置纠纷。过往发生过什么过节,不应在此关键阶段被拎出来。
而如若被拆迁人内部的确存在与维权相关的矛盾、认识不一致,则应当由权利救济代表和律师一道在线下、单独沟通中妥善解决。任何矛盾,都不应被拿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群聊中被人为放大。
对在群聊中无故指责、打击其他被拆迁人的成员,要及时将其移除,避免打击面的扩大影响到多数被拆迁人的团结和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群成员都不得利用微信群质疑、指责代理律师。所谓“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对专业律师办案思路、具体步骤安排的质疑只能在线下、单独沟通中解决。否则一个几百人的微信群里哪怕有几个人跳出来冲着律师“开火”,律师根本无法在群内统一解释,这会对权利救济产生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
在人的集群中,很多道理是讲不清的,身处其中的成员很容易被情绪和非理性思路所裹挟。这也是群聊的“劣势”所在,凡事都是有利有弊的。
其四,不得利用权利救济微信群发布任何涉嫌违法的“维权”行动信息。所谓“维权”,只能是“依法维权”,前面两个字的限定绝不能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辽01行终308号《行政判决书》中讲了这么一件事:
因关女士所居住小区附近要修建高铁,其在“xx业主维权群1”的微信群中,通知小区业主准备制作宣传条幅,群里业主每户交50元钱,但未进行实施行为。关女士是该微信群群主,该微信群有300余人……
结果没等条幅做出来,关女士就被当地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女士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最终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任何公民主张权利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正当途径进行。
上诉人在微信群中讨论以挂条幅的方式主张权利,其实质是聚众以非法定方式主张权利,该行为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的情形,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被上诉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上诉人作出警告的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大家看,在这样一则案例中,维权代表仅仅是在微信群聊中“讨论”要拉横幅聚集,就已经涉嫌违法并被给予行政处罚。可见任何权利救济的微信群都绝非法外之地,涉嫌违法的内容是万万不可在群聊中提及的。
综上所述,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微信群虽好,但不可乱聊乱讲话,否则就属于“自己刨坑自己埋”,大事未办就先被拆迁方抓住群聊中的马脚处罚一通,可谓是得不偿失。
被拆迁人群体一定要对微信群这一事物有足够清醒的认识,明确知悉其属于“公共空间”而非私下场合,不适宜“一对100”说出来的观点、意见一定不可在群里说,避免不怀好意的人截图进行曲解。专业律师也会对权利救济代表如何建群、管群提出建议和指导,我们也希望代表们能够切实展现出自己不同于普通被拆迁人的卓越组织、领导才能来,积极配合律师把群维护好。只有这样,微信群才会成为联系律师与被拆迁人群体的桥梁和纽带,发挥其存在的正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