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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地点太偏僻,拆迁户可以拒签拆迁协议吗?

摘要:对于老百姓来说,拆迁问题的核心就在于补偿,补偿款的多少、安置房的坐落和面积,直接影响到拆迁户拆后的生存问题。那么,如果是因补偿太低或者安置地点太偏僻,交通不便等情况导致原有的生活水平下降,那就有些有违初心了。
拆迁安置地点太偏僻,拆迁户可以拒签拆迁协议吗?

  【摘要】

  对于老百姓来说,拆迁问题的核心就在于补偿,补偿款的多少、安置房的坐落和面积,直接影响到拆迁户拆后的生存问题。那么,如果是因补偿太低或者安置地点太偏僻,交通不便等情况导致原有的生活水平下降,那就有些有违初心了。

  【律师普法】

  近日,有朋友咨询到这么一个问题,说他们同一个街道办下辖的两个相邻的城中村都相继面临拆迁,但是邻村的安置房源位置比较好,基本上就在县城中心地带,但是自己村的安置房源位置特别偏僻,这让这位朋友十分的不解。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城中村房屋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在本案中,城中村明显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参照《征补条例》的规定予以拆迁补偿,也就是说,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不得低于周边同等类型房屋的市场价值,如果选择房屋产权置换,则至少按照拆一还一的标准予以补偿。

  这边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一点是,不管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置换,都是被拆迁人有权主动进行选择的。就像本案中,拆迁方一再强调,只能选择以房换房,而不能给予货币补偿的选项,这必然是明显违法的。回到本案的这个问题中,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源太偏僻,被拆迁人应当怎么办呢?是不是采取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一直拒绝签字就可以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原因是,征地拆迁属于行政行为,而相对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说,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存在很明显的不同,这个不同之处主要就体现在维权期限上面。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在未告知诉权的情况下,也才只有区区一年时间。而倘若起诉期限届满,那么就算对行政行为再不满意、行政行为再不合理不合法,那也不能再通过法律程序去维权了。言下之意就是,如果一直采取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去应对拆迁,那么等到维权期限届满,就只能被司法强拆,到时候真就是钱房两空了。

  那么,如果遇到本案的这种情况,正确的应对方式是什么呢?其实也很简单;首先,跟拆迁方摆明态度,不卑不亢地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拆迁方更换安置房源,或者另行提供货币补偿,当然,也可以保持原安置房源位置不变,但是要求补偿比例进行相应提高,比如按照1:1.4、1:1.5的比例去补偿,如果房价的差值过大,甚至可以主张到1:2或者1:3的比例。毕竟房屋越偏僻,其单价越低,这就需要增加补偿面积来弥补这部分的损失。其次,如果谈判无果,拆迁方始终拒绝改变补偿方式,那么也不能一直保持被动,因为正如前文所说,行政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起诉期限相对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短了很多,如果一直采取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拒绝搬迁,那么一旦拆迁方的程序履行完毕,而起诉期限又届满了,到时候真的就没有任何维权的希望了,毕竟俗话说得好,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因此,如果一直谈不拢,那么就应该及时提起法律程序,比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当地的拆迁文件和后续的开发建设文件、在法定期限内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等等,如果房屋在此过程中被非法强拆了,则应当第一时间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然后主张行政赔偿。

  小编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如有需要请及时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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