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股权制是以行政村或经济社(村民小组)为单位,通过丈量土地、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将净资产量化,给符合条件的村民配置股权。股权固化就是将集体资产的收益权以股权行使固化到户后,让村民每年都能拿到分红。在股权总量未变的情况下,“外嫁女”无论是将户口留在本村,还是迁入所嫁村,其都成了不受欢迎的对象。
实践中,对于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各地村小组的解释如出一辙,“这是村里一直以来的观念和习俗,大家认为嫁出去了,就不应该再回来分村里的公共财产。在开村民大会时,绝大部分的人是这样投票的,都有签名条留底的。”
面对此种困境,外嫁女又该何去何从?法律有其他的规定吗?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如果外嫁女及其子女具备当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享受土地分红的权利。对于不在原村生活、居住、劳动的“外嫁女”或其随母入户的子女,不能简单认定为“非常住村民”,进而剥夺其与其他村民同等享有的权益。《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依据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几种情形:1.部分外嫁女分不到承包地,即使有的外嫁女在出嫁前分配到了承包地,结婚之后还会被强制收回;2.征地补偿款作为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补偿,对于户口没有迁出的外嫁女,应和本村其他村民一样获得征地补偿款。但是实践中,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常常对外嫁女进行不分征地补偿款或少分征地补偿款。3.宅基地分配权,宅基地不仅能让村民住有所居,而且又和征地补偿款紧密联系,有的地方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男女不平等。4.村委会常常会以村民自治和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为由,剥夺或限制外嫁女的福利。
在明律师在这里提出几点建议,帮助“外嫁女”群体解开谜团,莫要陷入“骗局”中。
一、村规民约不得侵害“外嫁女”权益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
但该村规民约不得逾越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该是平等分配,凡被征地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其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个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
因此,即使村委会已进行过民主议定程序或达成村规民约,决定不对外嫁女进行分配土地补偿费、股权分红等村民福利,该决议或村规民约也应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外嫁女一定不能享有村民福利吗?
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土地、不在娘家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就一定不能享有村民福利吗?
其实不然。
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生产资源和基本生活保障,在进行村民福利分配时候,土地也是作为分配的重要依据。
但是如果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没有分得土地,还能不能获得村民福利呢?这个要看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有没有分得土地,如果在村集体之外没有享受过安置补偿待遇,那么即使其没有土地,其安置补偿的权利也应予以保障。
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实际生产生活,一般认为是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但是不能一刀切,要注意区分外嫁女是否存在外出打工的情形。如果属于外出打工的情况的话,只要其户口仍在原籍,地方政府一般会制定一系列保障性政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采用适当方式灵活的保障外出务工人员的村民待遇。同样,即使“外嫁女”长期在外务工,也不能以非常住为由剥夺其应享有的村民待遇。
最后,在明律师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并不是泼出去的水,外嫁女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值得关注,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候,要坚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