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因此,被征用人在了解要征用的情况下,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征用过程中造成损失。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讨论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在征用过程中,涉及农村宅基地的房屋,一般采取以下三种补偿方式:(1)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2)提供安置房;(3)货币补偿。
宅基地建房安排:这种补偿方式是要求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建房。
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必须按实际合法房屋面积相同,即按1:1的比例更换。
货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为新价格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位置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宅基地位置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1-使用年限÷耐用年限)。
但村民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被征然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选择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是如果拆迁不是因为公共利益,而是因为商业拆迁,那么就没有产权置换,也就是说,被征收村民只能选择货币补偿,至于拆迁补偿,需要与拆迁方讨论。另一种是,如果被征用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成协议,此时只能选择产权置换。
一般来说,实践中的征收基本上是由于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
(2)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雄保护等公共事业所需用地的;
(4)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所需用地;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建设所需用地的;
(6)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公共利益。
当然,除了公益性质的拆迁还有一些商业拆迁,但相对较少。但由于公共利益可以征用土地,但应当依法按照上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遵循补偿原则,一是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二是确保被征用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保障。
在此,律师应提醒广大被征用村民,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合理标准与城市房屋征地拆迁标准一定差异。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拆迁的重点是被征用人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而城市房屋拆迁的价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是,在实践中,城市房屋拆迁基本上是根据面积进行补偿的,但宅基地征收补偿,许多地方是根据人口因此,当被征征收补偿是否合理时,被征收人需要从拆迁后的生活水平是否与原生活水平一致的角度来看,这也是被征收人确定补偿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
如果被征用村民主观上认为被征用方给予的补偿将使他们的生活水平远低于拆迁前,有必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发现被征用方的违法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