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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能否获取拆迁补偿安置,法条上没写怎么算?

公房承租人能否获取拆迁补偿安置,法条上没写怎么算?

  公房,顾名思义也称公有住房。它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公房与私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由于公房的取得方式比较特殊,因此一般公房的业主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那么,当公有房屋遇到征收时,承租人是否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没写有关内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权益又该怎样保障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应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一般来说,房屋的所有权人主要是指具有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者区县级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的人,只有具有产权证书才能证明其享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因此,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而公房承租人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且对于承租人有无获得补偿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具体的明文规定。

  那么,是否公房承租人就不能获得补偿安置利益呢?这要先从公有房屋的特殊性与制度目的性进行分析:

  公有房屋是为了解决企业职工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需要而提供的一项具有福利保障性质的惠民权利,这些住房并不是单纯为了盈利而进行出租,大部分时候承租人仅需象征性地支付低廉的房租即可享有除房屋所有权外的一切权能。

  这种特殊权利不能因政府实施征收而直接予以否定。如果征收公房时完全不给承租人补偿安置,这会明显违背保障公民居住权的初衷,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虽然目前国家层面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经根据各自的情况作了相应规定。

  目前实践中,公房承租人通常是以3种形式获得补偿安置。

     一是先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进行房改,公房承租人以较低廉的价格出资购买所承租的房屋,征收方直接对房改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实施征收;

  二是征收方直接对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征收,再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承租人的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三是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向征收部门出具公函,明确征收补偿安置事宜直接与承租人协商,补偿安置利益直接归承租人所有。

  其中,北京和上海的相关规定在解决这方面问题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第一,北京地区的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可以购买该房屋,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可以达成协议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第三,达不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

  而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地区对于公房承租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公房补偿公式,即承租公房为住宅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为评估价格的80%加价格补贴;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为评估价格加价格补贴。承租公房为非住宅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为评估价格的80%;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为评估价格,租赁关系继续。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也可以与私有房屋被征收人享有同等的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其中的关键之处在于大家要能够出示正式的公房承租协议,以无争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公房承租人身份。如因历史遗留原因未及时签订、领取协议文本,则要未雨绸缪,尽早与产权单位协商补办手续,并重点留存双方沟通录音、微信截图、交纳房屋水电气热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证据,避免在征收到来时被产权单位借故排除在公房承租人之外。如果您依然对如何处理相关法律事宜存有疑问,建议您咨询在明律所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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