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来先拆,拆完了再说,如此事情在全国各地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了。《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的那一大摞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批前公告、确认、听证”“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等内容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遭到人为规避、绕开,致使整个土地征收始终在非法治轨道上行进,被征收人的权益也自然得不到任何保障。那么,面对此类“不征地,只拆房”的赤裸裸的违法行径,被征收人究竟能怎么办呢?
我们先来看看,在实践当中究竟是个什么情况。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周涛代理了一起山东省德州市的案件。当事人杨先生等11户,早在2006年便与德州市某办事处签订了所谓“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货币补偿进行了书面约定,当然也就是为数不多的金额。而房屋安置部分却未写入协议,只是由办事处口头承诺安置小区建好后进行回迁安置。结果仅凭着这口头约定的补偿协议,当事人的房屋就被拆除,但到安置小区建成后,杨先生他们的回迁安置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乍一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纠纷,被征收人的诉求就是要履行安置房进行安置的约定。若以此为出发点,维权的关键就在于是否能够证明当初口头约定的内容,以及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签约方履行义务。2006年时,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协议,故针对履行协议的诉求是提不起行政诉讼来的。那么问题就会很麻烦,因为你无法将当地政府拉入到纠纷解决的大局中来,而只能是和一个什么办事处“博弈”,这个无疑是比较无力、困难的状况。最不济,人家来个要房没有要命一条,从法律上说原告方是没有什么办法的。
于是,在明拆迁律师想到了“釜底抽薪”的老办法——针对整个项目的法律情况发动调查。结果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获知的信息,律师指导当事人针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均提起了行政诉讼,均获得了胜诉。此时,为了进一步推进法律维权,促使当地政府参与到补偿安置问题的解决中来,增加被征收人的维权筹码,有这样两个法条被征收人可以考虑:
《刑法》第228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刑法》第342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个罪名的成立都是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的。譬如第228条的罪名要成立,就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但无论如何,这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一个思路:如果遭遇类似的“什么都没有”就直接拆房、占地、用地的情形,完全可以尝试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若公安机关有行政不作为情形,则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起诉公安机关的方式来搭建沟通平台,向违法的征收方施压。加上常规的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查处申请等办法,被征收人在违法征收乱局中得以自保的目的还是有望实现的。
至于违法征地行为本身最终能如何,则是另外一个更为复杂、深层次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