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拆迁资讯 > 拆迁新闻

重磅!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两件事可和拆迁有关系!

摘要:《意见》一上来就开宗明义,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重磅!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两件事可和拆迁有关系!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文发布,提出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这一宏伟目标。那么,这一经济领域新动向与广大被拆迁人群体最为关心的征拆、违建处置又有怎样的关系呢?《意见》透露出哪些不可不知的讯息呢?

  【解题:“全国统一大市场”是要干啥?】

  在明律师认为,这一全新概念的提出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继续升级、改革的必然,也是当下应对新冠病毒疫情持续,稳定“双循环”架构之所需。

  《意见》一上来就开宗明义,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而农村集体土地与城镇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状况,恰恰构成了前述“市场分割”和“经济循环堵点”。已提出多年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也是要改变这一现状。

  我们有理由认为,疫情持续并可能继续长期持续、“动态清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这种种残酷现实,将促使我们面对更新、更坚决、影响面更广的改革举措。

  “大市场”,即意味着“大动作”,而不是小打小闹。

  【拆迁领域将怎样服务“大市场”目标?】

  笔者认为,《意见》中有两部分内容是明确与拆迁、拆违等领域息息相关的。

  首先,就是“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意见》提出要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

  而“涉产权纠纷案件”显然可包含征收补偿、认定处置违法建筑、招商引资等行政允诺、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强制拆除等具体纠纷类别。

  这些问题如果处理得不好,就会致使“产权保护”沦为一句空话,进而致使构建“大市场”的目标趋于落空。

  特别是当上述行政行为涉及企业、经营者主体时,其对市场的影响无疑更大。一旦出现违法强制拆除、逼签、违法评估、违法“拆违”等情形,企业主体所蒙受的损失将可能数倍于一般被征收人。

  其次,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意见》提出,要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

  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农民朋友们关注。一是所谓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反映在农村地区往往是以“拆旧建新”“集中上楼居住”“村庄撤并”等形式体现的。

  在明律师曾多次指出,这一听起来有些“深奥”的概念农民朋友们并不需要完全弄懂弄通,它在操作层面上就是一种协议搬迁。

  协议搬迁究竟该怎样应对,在明律师已经提及过无数次,这里不再赘述。但有一点原则是必须强调的:协议搬迁虽然名义上与地方政府无关,属于“愿意搬不愿意搬都行”的老百姓自愿参与的项目。然而一旦因补偿安置产生纠纷,它所带来的矛盾问题绝不会比征收拆迁更轻。

  对协议搬迁的应对,绝不仅仅是一句“不满意补偿就不签协议”那样简单,况且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协议搬迁与征收拆迁的转换机制,拖到最后仍拒签协议的农户是有可能收到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的。

  二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提速可能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土地制度改革举措有着密切的关联。

  除去前面提到的增减挂钩拆迁,宅基地的自愿有偿退出、腾退、城市更新等项目形式都可能影响到农民与宅基地的关系。由村民变市民,户籍状态的改变绝不会仅仅停留在户口簿上,而是会直接牵涉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等涉及产权的现实问题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拆迁”是一种动作、行为,在政策层面上它只是为实现一定目的所采取的手段。故此,尽管这份“大市场”《意见》中并未直接提及“拆迁”“征收”“城中村改造”等字眼,但拆迁、拆违助力“大市场”的建设则是必然的。随着疫情持续对经济增长带来的压力,征收拆迁很可能将在2022年接下来的日子里越发活跃起来,这对被拆迁人而言是挑战,也是重要的人生、事业机遇。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