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鄂1002行赔初8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案由: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行政赔偿案
审结日期:2020年11月9日
案情简介:
胡某的母亲蔡某合法拥有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某处房屋,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区政府对整个项目的搬迁改造过程进行实施和管理。区政府在未与胡某的母亲蔡某签订任何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未征得其同意搬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22日早上6时许,对该房屋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致使产权人胡某与蔡某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案件结果:
撤销被告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被告区政府办公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案中被告依照《荆州市沙市区红门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胡某的赔偿决定中作出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系因房屋征收产生的行政赔偿诉讼,故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综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