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房屋拆迁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归房屋所有人所有。房屋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房屋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房子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
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另外被拆迁人是以房产证上登记人为准,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1、分家析产的,以达成的协议为准,或以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为准。
2、发生继承的以遗嘱或被继承人达成的析产协议为准。
3、发生买卖的,没过户的仍以原房主为被拆迁人。
4、设抵押的,以抵押人为被拆迁人,但抵押权人正实现抵押权的以抵押权人为被拆迁人。
5、发生翻建、改建、扩建的以经批准的申请人为被拆迁人。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
以上是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的这方面信息,可以在本网站中查询或找专业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