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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防汛抢险拆除房屋可以不给安置补偿吗?

摘要:确认被告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谢某等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因为防汛抢险拆除房屋可以不给安置补偿吗?

  案号:2018苏01行初560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责令限期履行补偿职责案

  审结日期:2019年10月30日

  案情简介:

  谢某等人系江苏省南京某区某村村民,几人系家族成员关系。2016年7月6日,区政府以防汛消险为由,征用并拆除谢某家族所有房屋,损毁部分家具。谢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虽认为区政府因防汛抢险拆除房屋不违法,但要求区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在提起诉讼超过2个月时,区政府既未作出安置补偿,又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

  案件结果:

  确认被告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区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谢某等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专业解读:

  关于案涉房屋具体补偿的问题,区政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拟定出补偿方案,并向谢某进行送达,区政府应继续积极与被补偿人协商,尽可能达成补偿协议,如协商不成,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补偿决定,依法保障被补偿人的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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