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一户一墩”需要排长队去抢,“一户一宅”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有的农民朋友可能会说了,《土地管理法》不是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写了要“一户一宅”吗?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理解的朋友事实上并没有真的看清《土地管理法》第62条到底规定了些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你看,“一户一宅”指的可是“一户只能一宅”,人家可没说“一户必定要有一宅”,很简单的文字逻辑,稍微仔细一读都懂。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看见了没?人多地少批不出宅基地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以“户有所居”来实现农民“两不愁三保障”(“三保障”之一即住房安全保障)。
故此,“有户无宅”“多户一宅”在农村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儿。“一户一宅”这个级别的待遇,真不是一个62条就能赋予广大农民的,而是要靠我们自己因时因势去争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