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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公路建设就不给拆迁补偿合理吗?

摘要: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承包的林地被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却称,由于此次占用林地属于农村道路建设,案涉地块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用地,因此案涉项目不存在征收程序,也不存在“农转用”程序。故以此为由,不给予任何的土地补偿。
三级公路建设就不给拆迁补偿合理吗?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承包的林地被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却称,由于此次占用林地属于农村道路建设,案涉地块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用地,因此案涉项目不存在征收程序,也不存在“农转用”程序。故以此为由,不给予任何的土地补偿。

  无措之下,当事人希望寻求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团队的帮助,以得到合理补偿。

  孟登高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发现,在此次征地过程中,征收部门即当地政府曾下发了一份《通知》,要求位于此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我方当事人自行将该地块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进行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将视为无主物或抛弃物。乡政府将会同县政府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孟登高律师团队认为,从政府的一系列行为来看,其本质上实行的就是土地征收程序。无论是一级公路建设还是三级公路建设,均需要将原来为林地性质的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才可以开展道路建设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相关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同样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且按照征收程序给予被占地人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故并不存在本案中当地政府所称的不给予任何土地补偿的情形。

  其次,在此次征收中,当地政府多次强调,案涉公路建设属于三级公路,三级公路的建设不需要给予任何补偿。

  对此,孟登高律师团队认为,当地政府多次混淆概念,将三级公路建设单独于其他公路建设,认为三级公路建设属于农村道路,不属于国家征收。

  当地政府错误理解“征收”这一词语的含义,认为只有国家出面收回土地才算征收,认为农村设施建设行为不算征收。

  事实上,无论是三级公路还是一级公路修建行为,均存在土地性质转变的问题,被征收人土地被占后,他们将无法在此继续耕种,生活经济来源部分甚至全部受损。因此,这一行为的本质就是征收。

  最后,孟登高律师团队在此提醒众多被征收土地的人员,警惕假借各种外壳的征收行为,土地一旦被占用,将无法再次收回使用,也就是永久丧失了使用权。

  这类情况本质就是征收行为,进而涉及到征收的各类补偿是必须给付到位的,不存在没有任何补偿的占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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