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国幅员辽阔,有着丰富的水系。随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日益重视,有些省、市为对蓄洪区的湖泊进行保护,以“退圩还湖”等方式,对取得行政许可证的养殖户进行清退,甚至以政策需要等多种原因不给安置补偿。养殖户们生活来源面临巨大困难。
水域滩涂养殖户遇到湖泊滩涂被收回时,能取得补偿安置吗?如果自己谈判不管用,能依法维权吗?
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牧童律师将结合以下案例,为大家解析水域滩涂养殖户被停养后,依法争取补偿的方法!
【基本案情:某湖泊地区“退圩还湖”,养殖户未补偿】
2011年底,H先生打算在滩涂上包一个养殖塘,用于养殖淡水产品,以维持生计。因听说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办理许可证。因此,H先生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012年12月,H先生从省政府取得了合法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方式为“围栏养殖”,许可期限为每年延期一次,一次一年。此后的数年里,H先生全家对该滩涂进行大量投资,并经营起淡水产养殖业,有螃蟹、鱼、虾等。
2018年,H先生突然收到水利部门的一纸通知:因该湖泊涉及“退圩还湖”,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蓄水和防洪功能,决定予以停养,并依法给予补偿。
但是,在随后的3年里,H先生与相关部门屡次沟通,均未看到任何补偿标准文件,更未收到任何补偿安置。由于该滩涂的淡水养殖生意被停,H先生全家彻底失去生活来源。
在此情况下,H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牧童律师,希望依法维权,以取得合法补偿安置。
【律师分析:“退圩还湖”依法有补偿,不给系行政不作为!】
首先,因防洪、保护生态环境等原因,在行政许可期限内对蓄洪区的养殖户进行清退,应遵循“先补偿、后清退”的原则。
《防洪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其次,各省应明确落实养殖户的补偿标准,并依法补偿。如果行政不作为的,就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分工...”
本案中,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牧童律师先后向责任机关提起申请,对该次“退圩还湖”的补偿标准进行调取,后依法要求责任机关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以维护H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碰到任何征拆问题,自己解决不了的,一定要及时找律师介入,对征收项目进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查找行政违法点,以确定具体维权策略。
补偿安置往往涉及地方各部门巨大的利益。当您感到征地补偿不公平不合理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把握维权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