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以公告方式送达的。但奇怪的是,有时候村民们还没见过村里张贴过征收决定,直到收到补偿才知道有这种“决定”。征收方早就已作出了征收决定,那遇到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起诉征收决定呢?起诉会因超期而不予受理吗?广大被征收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诉权,以及合法权益呢?
接下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精英律师团队将以代理的一则胜诉案例为大家解答疑惑。
基本案情
本所的委托人石先生的房屋位于长春市XX区XX镇,对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长期在此生活、经营。
2020年12月22日,石先生突然收到长春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这时他才得知2020年8月26日,长春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了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明确委托人石先生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列入了征收范围,但征收部门并未依法履行相关的法定程序和义务,严重侵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律师支招
石先生对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而一审法院却以原被告双方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等一系列与征收补偿相关程序为由,认定石先生自2020年2月21日起即应当知道被告做出了被诉的房屋征收决定,最终认定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直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石先生深感无奈,还没见过征收决定呢!怎么就起诉超期了呢?后在本所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对该案件提起了上诉。
该团队在庭审中指出如下问题:
第一,对方提供的张贴公告照片并不能显示出张贴的时间、地点、内容,不能认定其在征收区域内进行了持续性张贴。被上诉人也从未主张过上诉人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反而是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被上诉人提供2020年2月21日曾张贴的证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源不明,一审法院以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不符合程序。
第二,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自始至终未陈述过2020年2月21日及之后时间见过涉案的征收决定,也未认可过知晓征收决定作出的相关事宜。上诉人首次知晓征收决定是因对上诉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上记载,被上诉人作出了涉案征收决定并于2020年8月26日登报公告,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询问认定上诉人早就知晓了涉案征收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曾参加过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为由,认定上诉人早就知晓了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逻辑,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 ,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涉案征收决定,却没有对被上诉人于2020年8月26日不合理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事实进行任何合理解释,而登报公告的效力显然大于其他任何形式的公示方式,也应当以2020年8月26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涉案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
综上,我方坚持征收决定之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本所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支持上诉人石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撤销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行初51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总 结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精英律师团队还想再次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在看房屋征收公告时,一定要注意公告中载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复议、起诉期限。
若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复议或提起诉讼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并未注意公告中载明的复议、起诉期限,一旦超过期限,而被征收人与各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也没有获得满意的结果,再决定复议或起诉时,已经错失良机,最终的结果就是“败诉”。
因此,遇到征收,切记要关注相关的征收文件。若有张贴出相关的文件,尽可能拍照留存。必要时,及时咨询律师,制定合理的对策,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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