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温州市管先生等人复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温州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温政行复(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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