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患寡而患不均,这句老话用在农村征地拆迁中可谓恰如其分。很多情况下,被征地农民来找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最重要的原因并不是自己拿的补偿低,而是其他村民、街坊四邻能拿的补偿安置自己拿不到。而这类纠纷往往与“村民自治”主导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直接挂钩,也恰恰是司法救济中的难点。不久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对此类纠纷中的共性状况做了总结归纳,并给出了颇具实践意义的裁判规则。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说说这里面的重点内容。
【想和其他村民享受同等补偿待遇?这7种情况下如你所愿】
“外嫁女”“坐堂招夫”“离婚丧偶”……这些典型的农村征地补偿安置纠纷缘由均与当事村民是否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密切相关,更与村民会议等民主程序的决议和当地的风俗习惯相关。
但无论怎么个“村民自治”,依法开展都是其不可动摇的基础。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恰恰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触及征拆安置利益时也不应有丝毫的妥协和让步。
《审判工作指引》中专门提及了以下7种“争议”情形,对符合这些情形村民的“同等待遇”诉求明确予以了支持:
1. 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应予支持;其所生子女,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的,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女性村民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并非其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理由。事实上,女性村民即便想要依据婚姻关系将户籍迁入城镇,根据相应政策也需要等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绝不是结了婚就能迁户口的。
那么,在户籍登记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女性村民当然应当继续享有村民资格,与其他村民获取同等权益了。
2. 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说,女性村民已婚、再婚并非其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理由。一些地方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决议”的形式将女性村民区分为已婚和未婚,进而对其补偿安置利益作出不同的规定,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3. 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其要求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权益受到保障的对象不单单是女性村民个人,还包括其所生的子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同样必须在征地补偿过程中落实。
4. 按照村规民约入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成员,户籍迁入女方所在村,并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的,其要求女方所在村给予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分配的,法院应予支持。
男女平等原则适用于方方面面,妇女权益保障中同样包括对其丈夫权益的保障。此前媒体曾报道过的“坐堂招夫”问题,本质上和“外嫁女”无异。“倒插门”的女婿也不应受到任何歧视对待。
5. 夫妻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
继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查以及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参照上述养子女规定办理。
该条涉及对养子女、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保护的原则,无需过多解释。
6.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法院应予支持。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毕业后户籍又迁回原籍,且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其要求享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应予支持。
在高校就读期间一些学生会将户籍迁入高校的集体户口上,这种情况下其虽然户籍已不再本村,但仍然与本村有密切的生产生活关系,其补偿安置利益理应平等保障。
7. 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义务兵,要求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的,应予支持;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决定。
同时《审判工作指引》还强调了遵守独生子女政策家庭的补偿权益倾斜政策:在2016年1月1日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前出生的人员,符合当时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等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我省计划生育奖惩政策增加分配份额的,法院应予支持。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遭遇这类涉及“资格”确定的补偿安置利益分配争议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参与村委会召集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征收方不同的理由、方案规定来制定行之有效的权利救济策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