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青拟征地告〔2021〕第0543、0544、0545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1、四至范围为青浦区规划芦蔡路(南至华重公路,北至华卫路);
2、居住房屋产权数2,建筑面积405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青浦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元(人民币,下同)。
2、青浦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 );
②产权调换( √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①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康汇雅苑)青浦区重固镇崧建路589弄,总建筑面积827.67平方米,出售均价1600元/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沪(2019)青字不动产权第032771号。
规格: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9720元;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4050元;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160000元;
④装修及装饰费用标准为800000元。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7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金虹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闸北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08月 2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许春燕 联系地址:青浦区华青南路757号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点-11点
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