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20]第1071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
(一)四至范围:闵行区华漕镇,东至许浦港、南至现状用地、西至现状用地、北至现状用地。
(二)居住房屋产权数约2户,建筑面积约422.88㎡。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80元(人民币,下同)。
(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480)×价格补贴系数。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易地新建(×)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选择现房安置,现房坐落在季乐路299弄(馨乐佳苑),总建筑面积818.14㎡,安置房的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为3200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沪(2018)闵字不动产权第013312号。
规格 单套面积(㎡) 套数
一室户 约60 4
二室户 约84 4
三室户 约123 2
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1)搬家补助费
补偿人按规定给予被补偿人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认定建筑面积15元/㎡计算,每户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发放。现房按一次计算。
(2)家用设施迁移费
①电话移装费:250元/门;
②空调拆装费:450元/套;
③宽带移装费:400元/门;
④有线电视移装费:正端400元,每一副端另加150元;
⑤热水器拆装费:300元/台;
⑥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1400元/台;
⑦三相四线:4500元/户。
其他特殊家用设施移装费,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无现行规定的,按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①临时安置过渡方式:由被补偿人自行落实临时安置过渡房。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补偿人给予被补偿人6个月的装修期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认定建筑面积16元/㎡/月计算;有效安置人口超过3人以上的,超过部分的人数按600元/人/月计算。
(4)征地房屋补偿奖励费
①基础奖励费:每户5万元。
②签约腾地奖:被补偿人在区政府批准签约启动之日起20天内(含20天)完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离的,每户奖励15.8万元;在21天至30天内(含30天)完成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离的,每户奖励10万元;逾期则不予奖励。
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交出钥匙(搬离)且办理完成交房手续的,给予发放签约腾地奖。
(5)其他补偿费
①超标准建房的补偿
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A、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B、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闵行区华漕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认定后执行。
②未见证房屋的补偿
未经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砖(木)混结构500元/㎡、其他简棚150元/㎡。无未见证建筑的被补偿人给予10万元/户的奖励。虽有未见证建筑但补偿金额不足10万元的补足到10万元。
③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并在区政府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签约启动之日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在征地房屋补偿时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个体工商户10000元/证、私营企业户15000元/证。
④搬场补贴费:3000元/户。
⑤一次性物价补贴15万元/户。
5、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启动之日起30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5月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闵行区莘松路555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璟 联系地址:北青公路2196号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