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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落实耕地保护出重拳,对农民有哪些影响?

2021年新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落实耕地保护出重拳,对农民有哪些影响?

  城市化发展快速,一些农村地方政府为提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引入大量企业资本下沉乡村市场,大量农田被“非农化”,随之而来的还有耕地的“非粮化”。这些现象是怎么产生的呢?一是由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二是因为有些工商资本和涉农企业在下乡流转农民的土地后,并没有耕地种粮而是进行一些非农建设活动。

  为牢牢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严守十八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土地制度改革措施,为《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提供了重要法律武器。本文,在明律师对《条例》中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而新增的法律要点和对农民产生的影响进行浅析。

  【新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增设耕地保护措施】

  一、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严格且特殊的耕地保护。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担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之责任,《条例》明确,务必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具体措施包括:

  (1)不得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农用地,如林地、草地、园地等。如果存在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情况,则应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非农业建设有条件利用非耕地的,禁止利用耕地。

  (2)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3)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应用作新开垦的耕地、新开垦的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上的土壤改良。

  二、规定开垦耕地验收制度。

  对“占补平衡”开垦的耕地增设验收程序,验收主体为①省级人民政府;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规范和细化土地整理。

  明确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的相关要求、实施主体等,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整理方案的制定主体,具有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的义务。

  四、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严格法律责任。

  明确责任人:为使省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确保“农地姓农”,强化责任性质,《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任务负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即为第一责任人。

  建立考核制度:将保护耕地数量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的任务分解下达,最终落实到具体地块,由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加大处罚力度: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另外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后,会对农民产生哪些影响?】

  目前公众比较关心保障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要求宅基地申请和审核批准程序明确落实,作出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合理保障农民宅基地的需求。总的来说,在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的宅基地管理问题上,《条例》采取了“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原则,蕴藏着浓浓的为民情怀。

  而针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专门作出“四禁止”的规定,具体包括:①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②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③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程落户的条件;④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由此可知,农民朋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得到了明确保障,不会再被随意侵犯。

  而随着严格耕地保护政策的逐步实施,农民的两类土地可能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需要予以重视。

  一是农民违规开荒的土地。这是因为在当前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民获得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后违规开荒的土地会被确权登记到农村居民个人名下,但未经批准擅自违规违法开荒的土地则不予确权登记。而在土地整治整合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会收回此类土地。

  二是承包权失效的土地。承包土地的家庭中有家庭成员去世或者农村居民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的都会导致承包权失效。农村集体组织收回这类土地后,可以再重新分配土地承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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