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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江城商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吉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案

摘要:江城商旅酒店位于拆许(2010)第8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拆迁开始后江城商旅与铁建办多次磋商,但铁建办以江城商旅与房主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对江城商旅进行补偿。后经法院判决案涉租赁合同有效。
吉林市江城商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吉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案

  吉林市江城商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及吉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案

  (胜诉印章)

  案号:(2019)吉行再20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其他(城建)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案

  审结日期:2019年7月29日

  案情简介:

  江城商旅酒店位于拆许(2010)第8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范围内,拆迁开始后江城商旅与铁建办多次磋商,但铁建办以江城商旅与房主存在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对江城商旅进行补偿。后经法院判决案涉租赁合同有效。江城商旅于2016年7月31日向吉林市建委申请裁决,吉林市建委作出《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江城商旅对此不服,向吉林市政府申请复议,吉林市政府予以维持。江城商旅认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案件结果:

  2016年7月31日,江城商旅向吉林市建委申请裁决,吉林市建委作出《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无据。吉林市政府作出的吉市政复决[20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亦无法律依据。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4行初4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行终88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撤销吉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吉市政复决[20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责令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

  专业解读: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吉林省

  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案

  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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