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金华市婺城区汪先生诉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审理,作出编号婺政复决字(2016)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协议余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