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呼和浩特市李先生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二审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内行终111号《行政裁定书》,判决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行初116号行政判决,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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