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王金龙律师、陈丽芳律师代理的天津方某诉北京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4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方某支付6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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