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赵延勇律师代理的江苏省邳州市孙女士等五人诉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徐州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违法纠纷一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告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第三人徐州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邳土出(2013)144号“关于徐州市龙鼎置业有限公司出让土地的批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