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征收土地时会给农民相应的补偿,但是征地补偿一次性与土地生存保障功能长久性的矛盾一直难以调和。新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中增加的“社会保障费用”很好解决了上述问题,然而实践中却往往被大家忽视。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好好说说这笔费用的重要之处。
【社会保障的缺失,失地农民的梦魇】
新型城镇化的浪潮不断前进需要征收大量的土地作为支持。然而对于农村大部分依靠土地吃饭的农民而言,土地征收引发的“人地分离”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更加严峻。数据表明,城镇化每上升 1个百分点,征地面积对应扩张4个百分点。一方面,城镇化水平一路高歌;但另一方面,“农民无地”的现象愈演愈烈。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委会发布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中预测,2030 年我国失地农民将达到1.1亿人。
土地不仅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也是农民养老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老龄化加剧和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的背景下,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突显。根据花旗银行发布的《中国居民养老准备洞察报告》中指出,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农村地区的养老模式具有以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特点,随着城镇化下征地政策的推进,大量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市,从而进一步弱化家庭养老的功能。而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若不完善,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堪忧。
【新法出台“及时雨”,征地社保始萌芽】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丰富了征地补偿内容,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可以拿到五大补偿费用,从而使得“社会保障费用”有了更坚挺的法律保障。
其第五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具体而言,在征收农用地的情况下,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专项支付社会保障费用,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予以补贴。也就是说,老百姓的养老、医疗等重要领域有了保障。
各地区都针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具体情况不同特点进行有益的实践,例如《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等等。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到地方都在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让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新《土地管理法》中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预示着被征地农民后续的生活有了保障。可明明是一项好的法律政策,实践中却还是时不时出现村集体截留、挪用甚至私自分配社会保障费用的问题。
这些人不顾法律底线、与民争利的行径固然可恶,但反过来想,农民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新法修改的不关注以及对征收补偿款的走向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进一步使得违法分子有恃无恐。故此,在明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以下几点:
1. 社会保障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村集体不可截留。
各地的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几乎都规定了社会保障费用的管理必须专款专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5815号行政裁定书中也明确指出:县级政府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既要满足补偿又要确保社会保障。按规定,这笔资金的管理系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在社保基金专户下设立分户,单独管理、核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每个被征地农民都应建立个人账户。换言之,这笔费用是不经过村委会、村集体之手直接下发落实的,任何侵占、截留、挪用行为都将涉嫌违法犯罪。
2. 积极行使农民知情权,推动村务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土地征收”的相关事项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农民朋友们通过行使知情权的方式,让征地补偿费用下的五类费用流入流出都公开透明,从而必定震慑那些试图侵占、挪用“公家的钱”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明律师提醒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所有补偿中最为重要的一块。其承载着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不可以仅仅以货币来衡量。故此,农民朋友们在征地拆迁时更需要积极监督征地补偿的流向。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可以尽快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从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后续生活。(赖佩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