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各县(市、区)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苏政复〔2020〕9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请示(苏府呈〔202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
1、虎丘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6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600元/亩;
2、吴江区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5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500元/亩;
3、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分别将本辖区划定为两个区片,区片Ⅰ执行标准为65000元/亩,区片Ⅱ执行标准为64000元/亩。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按照《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要求确定。你市要合理确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各项标准均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你市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