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因当地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甲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安置标准存在争议,甲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当地国土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但是在未保障甲的诉讼期限的情况下,急于“表现”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铤而走险,非法拆除了甲的房屋。在杨念平、燕晓静两位律师的指导下,甲和家人利用无人机这一高科技装置取证完美锁定证据链,最终区政府和街道办的拆迁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法定起诉期限内的拆迁】
重庆市巴南区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将某街道办事处15组的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之内。甲在此处有一块老宅基地房屋并长期居住。在征收开始之后,征收部门就补偿问题与甲进行过协商,无奈补偿安置标准太低,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2月25日,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向甲作出了一份《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此时甲感觉到,需要律师的专业帮助,才能确保自己的权利。因此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和燕晓静律师。谁知,在两位律师正在为甲制定维权方案,准备开展法律程序之时,巴南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抢先一步”,不顾法律规定,不顾自身职权,于2016年7月27日,没有通知甲和家人,直接带领众多工作人员,用大型器械拆掉了甲的房屋。因甲年事已高,在毫无预兆的情况下,失去了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备受打击之下大病了一场。针对此突发状况,两位律师决定,改变维权策略,先起诉拆迁违法!
【律师办案:无人机取证显神威】
因两位律师接案时,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已经向甲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有关部门也曾威胁甲随时可能拆除她的房子。面对甲和家人惶恐的心情,为防止出现突发性的拆迁事件,两位律师和甲的家人多次进行过沟通,为其讲述在法定诉讼期限内任何部门无权拆除她的房子。如果出现拆迁情况,应该如何取证,如何锁定被告,为我们起诉拆迁行为违法奠定了基础。
因为有了律师的事先沟通,当区政府和街道办带着众多人员浩浩荡荡的去拆迁甲的房屋时,甲的家人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及时对拆迁房屋的行为取证,通过现场拍摄照片,使用无人机拍摄视频,完整的拍摄了整个拆迁现场。房子被拆后,甲和家人向律师详细说明了当时的情况,两位律师当即决定直接起诉,针锋相对!
8月22日,甲一封起诉状将区政府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街道办作为第三人出庭。庭审中,区政府一直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没有实施拆除行为。甚至可笑的说出“原告的房屋可能是自然垮塌的”。街道办也一直强调不是自己拆的。一场严肃庄重的庭审,涉案行政机关如此不负责任的质证和辩论,让当事人和众多旁听的老百姓观后顿感愤慨。
然而事实就是事实,终究无法被谎言掩盖。甲的家人在拆迁当天录制了拆迁现场的视频,完整过程均被记录下来。视频里非常清晰的看到区政府、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不顾甲和家人的阻拦和劝说,一处房屋瞬间成为瓦砾。在“铁证”般的事实面前,区政府、街道办还在试图辩驳,认为原告使用无人机航拍获取证据的手段是违法的,是非法证据,不能采纳。
法律是公正的。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5行初32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巴南区某街道办事处辩称的“甲提供的视频证据是非法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认定甲获取的视频证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巴南区某街道办事处拆迁甲房屋的行为违法!之后,巴南区某街道办事处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街道办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作出(2017)渝行终16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法律以权威公正的利剑,法院以严谨详实的判决,为遭遇违法拆迁的被征收人甲赢得了案件胜利!
【律师说法:诉拆迁违法,确认主体是关键】
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在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但这不意味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后,被征收人的房子就能被随意拆除。需要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的诉讼期限之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即,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也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依法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具有强制执行权。那么一旦面临非法拆迁,为确保在之后的拆迁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被征收人就必须要做好取证工作,以取证确定参与拆迁房屋的行为主体,如此,在诉讼中才能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只知被非法拆除,但无法确定拆迁主体,案件难度就会加大。正如本案,律师在接案之后,曾与当事人沟通过,若遇非法拆迁如何取证,才能够在案件进展中,面对两位被告的“无理取闹”,让证据发挥到最大价值。因为,只有在“铁证”面前,违法拆迁者才能无处遁逃。(燕晓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