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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县域范围统一为三个区片,灵溪镇为一类区片,金乡镇、钱库镇、宜山镇、炎亭镇、大渔镇为三类区片。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苍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苍南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做好辖区内征收土地项目的政策处理、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组织实施等土地征收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征地公告、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承包经营、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和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和安置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收土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政府通过支付货币补偿、留地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培训等途径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 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征地工作,足额缴纳征地补偿等费用。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

  第六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征收范围确定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通知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七条 征收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土地、房屋面积需要测绘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勘测。因土地现状调查工作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户籍、纳税、工商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信息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八条 征收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报政法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第九条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所在的乡镇、村(社区)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事项、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期满后,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第十一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具体由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并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等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应将结果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不动产产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土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和青苗的,应当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土地涉及耕地、园地、林地的,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应当与不动产产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并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处地补偿安置协议比例应当符合上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在征收土地报批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及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手续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范围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核定留地安置指标和参保名额。用地单位按要求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县域范围统一为三个区片,灵溪镇为一类区片,金乡镇、钱库镇、宜山镇、炎亭镇、大渔镇、望里镇为二类区片,矾山镇、南宋镇、桥墩镇、莒溪镇、马站镇、沿浦镇、霞关镇、赤溪镇、凤阳乡、岱岭乡、藻溪镇为三类区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具体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地上房屋(包括房屋基底占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价值评估时点,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不动产产权人选择。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除房屋基底占地外)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按实或包干方式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等不正当行为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地现场处理费标准不得超过土地补偿费的20%,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策处理和工作费用。

  第四章 安置留地

  第二十四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兴办企业,发展二、三产业,安排农民就业。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地的,以实际被征收的耕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留地指标或住宅安置指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征收耕地一类片区安置留地为二产为8%或三产为6%;住宅安置指标为每亩70平方米建筑面积;

  征收耕地二类片区安置留地为二产为9%或三产为7%;住宅安置指标为每亩75平方米建筑面积;

  征收耕地三类片区安置留地为二产为10%或三产为8%;住宅安置指标为每亩80平方米建筑面积。

  村级安置留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困难生活补助、村公益设施的建设等。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征地补偿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下一步,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出台安置留地货币化补偿政策。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村级安置留地指标或住房安置指标结算制度,对安置留地或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核定、使用等情况实行台帐管理,加强安置指标管理。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制度,参保指标不得非法转让、买卖。

  第二十七条 属于批准征收农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及家庭成员,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且仍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包括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和已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按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每亩22.5万元缴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列入征地成本,由县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征收集体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被征地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数,耕地为每亩2.5人,一般农用地为每亩1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的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征地补偿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和从事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从事征地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8日起施行。2014年9月30日发布的《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苍政发〔2014〕158号)同时废止。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官网链接:

  http://www.cncn.gov.cn/art/2021/4/27/art_1229416648_1745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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