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温州市区相关政策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活动。
本意见所称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手续的工业生产用房及其附属、配套用房,以及经认定可参照合法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
二、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工业用途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工业用房征收补偿。
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已经取得国土资源或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因客观原因所致手续未办齐全的工业用房,经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与规划、住建等部门认定后,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拆除的,可以参照合法工业用房予以补偿安置。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依法不予补偿。
三、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建设且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工业用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重置成新标准给予一定的清障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1999年1月1日以后违法建设的工业用房,依法不予补偿和清障补助。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奖励和补助。
五、征收工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补偿包括工业用房建筑物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补偿,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符合我县产业导向及区域产业集聚的要求。产权调换方式包括工业用地置换和标准厂房调换。
被征收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方可实行标准厂房调换,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
被征收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地面积在10亩及以上的,方可实行工业用地置换。置换用地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地面积确定。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建筑面积的,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但不得超过被征收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地面积的1.2倍。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工业用房、工业用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工业用房、工业用地价值的差价。
八、工业用房搬迁费分为可移动设备搬迁补偿与不可移动设备补偿。
可移动设备搬迁补偿包括生产设施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包括机器设备及相关构筑物在搬迁过程中损耗)、安装费、调试费等。不可移动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或者账面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予以补偿。
搬迁费用需评估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评估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费计算一次;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存货、原材料等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九、临时安置费根据合法及可参照合法工业用房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根据征收补偿实施细则确定。
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一次性计算4个月;实行工业用地置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12个月;实行标准厂房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24个月。周转用房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的百分之五予以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工业用房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十一、被征收人在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实施细则中确定。
十二、采矿、仓储等其他用房的征收补偿,参照本意见执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工业用房补偿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阳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3日
官网链接:
http://www.zjpy.gov.cn/art/2021/4/23/art_1251306_59010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