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21-2022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2022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有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继续实施《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嵊政〔2012〕97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嵊州市2021-2022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及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作以下调整:
第一条 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原地回迁,也可以在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选择。选择安置房以面积就近、套数就少、公开公平公正的择房原则。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选择原地回迁作为安置房的,应服从改建区域内城市规划要求,在第一期房源中享有优先择房权。
第二条 住宅、商业房屋的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内装修可按评估价补偿,也可选择200元/㎡的保底装修补偿,但同一被征收房屋的装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三条 住宅搬迁、临时安置费
(一)住宅搬迁费是指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未超过80㎡的,每户每次按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合法建筑面积5元/㎡计发。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每户按二次计算。
(二)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20元/(月·㎡)标准结算;不到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支付。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临时安置费,但不得超过24个月,具体由项目方案制定;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嵊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前款规定的高层建筑,是指总层数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第四条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业停产补偿
(一)对有合法产权凭证的房屋,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如下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搬迁、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80元/㎡予以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250元/㎡予以一次性补偿。
(二)对合法土地上未经登记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依据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或经属地政府在征收当年出具的证明,证实用于生产企业、仓储、办公用房且公示无异议的,根据实际生产使用的房屋面积,按一次性125元/㎡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搬迁、临时安置费按一次性80元/㎡补助。
前述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
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等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大型生产设备设施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其残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予以补偿。
第五条 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和补助
对住宅房屋在房屋征收时,实际已作为商业性质的房屋使用的,分情况进行补偿或补助: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可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地上第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补偿被征收人的,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中应当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二)199O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未经合法手续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实际经营面积×市场监管或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时间累计计算经营年限(间段时间扣除)×(项目征收范围内商业用房市场价与住宅市场价差价的3%),最高补助10年。
(三)2010年10月1日以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补偿和补助;依法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在批准期限内被征收的,按原用途认定,所缴纳的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还。
第六条 低收入家庭补助
(一)被征收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之日起前三年内所有的房屋(除因生活困难而转让的房屋外)合计建筑面积不足45㎡(含45㎡)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45㎡(含45㎡)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差价。
(二)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资金补助: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按保障人数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保障人数给予每人8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资格确认,以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在册信息为准。
第七条 国有公房处置政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的公房(指嵊州本地的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购买的房屋)按改造征收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无条件无偿拆除,不作安置补偿,拆除后由房产所有权单位按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房产注销手续。其中已出租的住宅公房,房屋产权人凭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领取奖励与搬迁补助(补助标准参照本标准第二条第一款);已出租的非住宅公房,产权人凭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领取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前述两项分别以租赁面积的80元/㎡、125元/㎡计)及奖励。领取后,由产权人与租赁人自行处理前述款项。(前述奖励参照本标准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和腾空搬迁(以腾空移交为准)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不同补偿方式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不包括装修、车库(位)车棚等附属物)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20%的奖励。
2.对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如下奖励:
(1)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等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车库(位)车棚等附属物)的90%进行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设有电梯的房屋作为住宅安置房时,考虑分摊的共有面积较大,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给予安置房(不包括装修、车库(位)车棚等附属物)价值5%的奖励;安置住房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二部以上电梯的,给予安置房(不包括装修、车库(位)车棚等附属物)价值10%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率到达95%并经公告生效后,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经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三)签约搬迁腾空率达到100%,再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签约搬迁腾空比例未达到100%的,已签约腾空的也不给予奖励。该项奖励在签约腾空完毕后统一发放。征收区域范围较大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划定的网格为单位实施。
(四)合法工业土地上未经登记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依据的房屋(国有公房除外),被征收人在承诺放弃房屋装修、附属物等补偿的基础上,并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腾空的,可按房屋重置价予以奖励。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其他项目,可参照本条予以奖励。
嵊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奖励另行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其他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2020年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周转等有关补偿标准(修订稿)》的通知(嵊政办〔2019〕127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仍按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
(二)未尽事宜由市政府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三)本补偿标准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建设局承办。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官网链接:
http://www.szzj.gov.cn/art/2021/5/10/art_1229351765_1787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