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湖北省荆州市张先生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沙市区立新乡人民政府、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沙市分局、荆州市城市管理局沙市分局等四单位行政拆迁纠纷一审案件,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了(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及其它请求。经上诉,2017年4月17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行终46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书》,发回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