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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批少占多”,农民该怎样救济?

摘要:有些朋友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征收,有时上一次的征收补偿还没有领完,下一次征收又来了。有时还会创造一些新兴词汇,将经过国家批准的叫做“正线”征收,未经国家批准的叫做“副线”征收,几经多年成了一笔糊涂账,大多数人配合土地征收,已经将土地交出推平,但是因“新官不理旧账”、补偿款已瓜分殆尽等等原因无人来谈补偿。面对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义务的怠于履行,老百姓就只能消极等待下去吗?
农村征地“批少占多”,农民该怎样救济?

  有些朋友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历了多次征收,有时上一次的征收补偿还没有领完,下一次征收又来了。有时还会创造一些新兴词汇,将经过国家批准的叫做“正线”征收,未经国家批准的叫做“副线”征收,几经多年成了一笔糊涂账,大多数人配合土地征收,已经将土地交出推平,但是因“新官不理旧账”、补偿款已瓜分殆尽等等原因无人来谈补偿。面对行政机关对补偿安置义务的怠于履行,老百姓就只能消极等待下去吗?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牧童律师将结合其办案经验,为大家讲解遭遇“少批多占”应当如何正确维护自身权利。

  【导入案情:未在征收范围内,土地被强行推平】

  某村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征收期间,无人见到正式的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委托律师调查征收行为合法性后得知,前后三个征地批复均涉及征收该村土地,且每次仅征收零点几公顷。

  刘牧童律师立刻警觉地意识到委托人有可能系遭遇了“少批多占”情形,且三个批复的勘测定界图(即征收红线图)行政机关均以“过大不方便复制为由”要求委托人到现场查看。

  而根据该图无法识别委托人的承包地是否位于涉案批复的征收范围内。

  【律师分析:“少批多占”是否可诉,应当如何诉?】

  一、市、县人民政府存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前,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实际占用原告土地,原告是有权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

  (2020)最高法行申5272号行政裁定书指出,原告起诉的政府少批多征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性质上为占地事实行为,原告可对违法占用自己所承包、使用的土地的行为主张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人或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具有确认“少批多占”行为违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收回土地的合法程序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决定书。

  而这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在《土地管理法》修订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被征地农民寻求救济的终极途径,也是征收方对未签约农户土地、房屋实施强制清理、拆除的唯一合法途径。

  综上可知,对未经法定审批流程的“少批多占”行为,被征地农民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强占土地的行为违法,进而主张行政赔偿。

  同时,大家还可以采取较为传统的向县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违法查处的救济举措,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在相关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涉案房屋、承包地究竟是否在征地批复范围内这一关键的事实问题。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牧童律师最后想提醒大家,集体土地征收中想要强制收回土地并非直接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无论是旧法还是修订后的新法,获取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且确保征收范围与批复范围完全吻合都是县级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职责。农民朋友切勿仅关注补偿安置,而忽视了涉案项目本身的合法性。要善于运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全面调查涉案项目情况,找准突破口,为自己在针对补偿安置的协商、谈判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李佳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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