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金长胜律师代理的邹城市李先生等人诉邹城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违法二审一案,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鲁08行终4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邹城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诉,维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83行初211号《行政判决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