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家房屋遇到征拆,许多当事人往往因为不了解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导致对拆迁程序产生误解。两者在征收程序、法律依据以及补偿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广大被拆迁人务必搞懂弄清。
河南省某市某区村民范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来,范先生的房屋被区管委会纳入棚户区改造征迁项目范围,但范先生和其他村民并未见过任何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只有工作人员口头动员。由于补偿标准严重偏低,项目合法性亦存疑,范先生未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不久,拆迁人员强行拆除了范先生的房屋,造成其巨大财产损失。范先生与同样遭遇的村民们一同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委托杨念平、席炎飞律师代理此案。
两位律师接到委托后,采取了如下举措:
1、 指导范先生等人着手立即起诉管委会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
2、 对征收项目进行调查,从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公告》的具体内容中发现,公告明显属于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构成了对《土地管理法》、《征补条例》的双重违背,以此公告作为后续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更是严重违法。
3、 由于起诉期限即将到期,律师连夜撰写了诉状,指导当事人对起诉《征收公告》不合法。
在审理征收公告违法案中,律师拿出河南省政府的信息答复书,证明涉案集体土地的征收并未经过省政府的批准;并提出该《征收公告》超出职权范围,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程序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被诉公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们的观点,确认被诉《征收公告》违法。
在另案诉强制拆迁行为违法的诉讼中,律师们提供了现场的录像、照片、录音,以及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请求判决被告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再次支持了原告诉请。至此,委托人的两起案件全部胜诉。
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强制拆除房屋所依据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1、先要厘清哪些是国有土地,哪些是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包括: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③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包括: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②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本案所涉土地是村民的合法宅基地,显然应该属于集体土地。
2、了解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依据。
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应当以《土地管理法》为执行依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无权自行征收土地。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委托人的宅基地已经被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该地实施过征收。区管委会在集体土地未被批准征收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已超越其职权范围。《公告》本身是违法的。
3、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需要按照合法程序执行。
无论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还是集体土地的征收,行政机关均无径行强制拆除地上房屋、附属物的职权。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未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区管委会在未与委托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以及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且拆除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原告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行政程序严重违法。
以此案为鉴,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在征拆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可以少走弯路,避免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