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报告不满,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接下来的救济途径就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了。那么,新规中有哪些细化的具体规定将会影响到被征收人行使这项权利呢?哪些情形下的鉴定申请将被不予受理呢?请出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真的不需要被征收人付费了吗?
【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也能申请鉴定了?】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各地的征收评估实践中,大家比较熟悉的是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这两个概念。其中,分户评估报告会依法由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申请复核、专家委员会鉴定的对象主要也是它。
不过,新规中还提及了一种“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早在2017年发布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中就规定,对于房屋类似、分布密集的成片住宅房屋征收项目,可采用对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修正的评估路径求取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
要这么走,就势必要首先确定“住宅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暂行办法》中进一步指出,住宅标准房屋是指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下,模拟重建类似住宅房屋。
这样一来,“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也就应运而生了,它事实上是分户评估报告的重要依据,对被征收人最关心的自己家房屋的评估结果会有很大的影响。
新规中明确,被征收人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不满的,同样有权实施救济。其第20条指出,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征收当事人均可提出鉴定申请。
一个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只接受一次鉴定,鉴定意见在该项目中普遍适用,不再受理其他部门或个人的相同申请。
也就是说,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征收双方只有一次申请专家鉴定的机会,鉴定意见一旦作出,其他被征收人就不能再次对其申请专家鉴定了。
【8种情形下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将对申请不予受理】
新规第6条的规定值得我们仔细了解一下:
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分别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和补充材料的告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非征收当事人的;
(二)申请鉴定不是针对估价报告本身的;
(三)未经过估价机构复核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范围不明确的;
(六)同一份估价报告或同项目成片同区域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已受理并出具过《鉴定意见书》的;
(七)司法已结案或公检法涉及案件的;
(八)房屋权属证明不真实的;
(九)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刨去最后一项兜底条款,一共是8种不予受理的情形。这里需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是“复核前置”的,未经复核评估不得直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且申请复核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都是有明确的法定期限的,均为“10日”。从上一个环节下来经过10天未申请,权利作废。被征收人一定要牢固树立“期限观念”,才能确保这一法定的救济路径真的走得通、用得上。
【专家委员会鉴定免费了?】
以往大家的印象里面,就评估报告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是要付费的。这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1条的规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不过,此次出台的新规则让北京市的房屋征收评估专家鉴定程序步入了免费的时代。其第15条明确规定,开展评估鉴定,不得向申请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费用。专家参与评估鉴定,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劳务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预算经费保障。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是一项颇具专业性的工作,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所涉评估报告的技术性问题有相当的权威性。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并依规积极配合参与鉴定的专家,如实回答其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准确提供被征收房屋所涉书面材料,协助专家开展入户实地查勘,这样才能起到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作用。(王小明/文)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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