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被告资格问题的规定有了较大变化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代理人资格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修改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种类问题作了修改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据种类问题作了修改,其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允许行政机关延期举证和补充证据的情形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问题做了修改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做了规定。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做了修改。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原告可以口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