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房屋符合有关用地、乡村规划、安全生产等领域规定的要求,并承担该房屋的安全主体责任。
宅基地有偿退出,遵循自愿的原则。对于以后不打算回农村的农民朋友,这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与其占用浪费资源,还不如退出得到一笔补偿款。
涉及到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征收部门发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不予宅基安置,被征收人坚持要求宅基安置。那么,被征收人要求宅基安置的诉求能都实现呢?本文作者将浅析遇到以上问题,被征收人该怎么做。
巨额利益当前,绝大多数关系都经不起冲击。所以,在遇到相关的法律纠纷时,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决定下一步该如何行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提供便利。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下列12种情形下,农村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的:
对于没有确权的宅基地,村集体理当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020年施行的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就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为的查处主体给出了调整,赋予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部分查处职责。近期在网上公开的一些裁判文书显示,各地法院均通过相应裁判明确了农业农村部门负有的查处职责。
在城中村改造等农村征收拆迁项目中,一旦宅基地上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所需考虑的因素要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更复杂,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人员安置利益上。农村房屋拆迁讲究个“按户安置”,那么究竟怎样算“一户”,怎样就算“两户”,无疑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日前发布的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在明律师经常被问及户口与征收补偿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多被征收人会说,我家早就分户了,兄弟姐妹加上父母有好几个户口簿,那么征地拆迁时是否应当按“多户”而非“一户”来给予补偿安置呢?土地管理中所谓的“一户一宅”中的“户”又该怎样理解呢?
近年来,我国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力度日趋严格,农村宅基地将会面临“三不批”“四禁止”“两不得”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