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小”案件,折射出村委会行为缺乏监管,肆意侵犯村民权利的现状,其中原因令人深思。
应为而不为,是谓不作为。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房屋是其最重大的生活资料,土地是被征地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两项重大的财产权往往是拆迁户们守望的根本,其对抗,也正是基于这种幸福守望。因此,对抗是守护权利的行为,或言救济。
2017年1月6日,来自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的李女士一家,一大早给黄晓丽律师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原告诉称,其经营的某宾馆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营业证照,因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相关单位拟征收原告房屋。但因补偿数额过低,不能保证原告的居住和经营条件,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导读:征地在拆迁中,政府经常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而采取违法行为,那么,如何获取政府的违法证据?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你支招。
基本案情:无人理睬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
导读: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最重要的书面文件之一。
2015年9月10日,正是一年一度的教师节,是莘莘学子感谢园丁的时节,在这个祥和的日子里,倏然赶来一位不速之客,一封“致公民的公开信”飘到了西黄村,笼在了马致远一家人的身上
导读:国务院决定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补偿标准“16倍”没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项规定
征地实践中的同地不同价问题屡见不鲜。所谓同地不同价,是指相同的区位,相同地类、同一项目的补偿价不同。
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当征地方案经过批准以后,需要发布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18日第9次会议通过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应当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农民面对征地时有这样的权利,但“先补偿,后占地”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共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导读:如何提高征地补偿,是每个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时所最关心的问题,也可以说是唯一需要关心的问题。